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现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自2011年11月起,国内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改革坚持“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形成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了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总的看,资源税制度已比较规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原矿和选矿产品)和盐。《征求意见稿》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对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提出税目、税率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一是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
二是对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
三是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四是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对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减征20%资源税。
《征求意见稿》认为,目前水资源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为保障征收水等资源税有法可依,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该法实施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用。
数据显示,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 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2017年上半年,资源税收入699亿元,同比增长58.2%。